|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8-05-16 08:50:35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它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力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2、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3、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责任编辑:研究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