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十八大精神 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11-29 08:52:49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在提出“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时,概括了“八个必须”,“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其中之一。这“八个必须”与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密切相关,是人民法院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的着眼点。
“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直接体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是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行科学之治、发展之治和正义之治,实现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发展进步中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是人民幸福指数的多元内涵,包括人们对物质、精神、文化、民主、政治、权利、公平、正义等多方面追求、奋斗和享有。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是实现伟大目标的巨大潜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重要手段之一。“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
“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就是“正义之治”。无论从人类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公平正义”都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共同理想,是我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目标,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更是全面建成小康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这些新论断、新举措都集中突出强调“法治”的精髓就是坚持、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的重任和使命就是实践好十八大主题,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正义之治”的司法权威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履行好这一坚强司法保障的职责,既是责任与使命,也是考验与挑战。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重大使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本立足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阐明,“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衡量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是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们的追求;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立身之本,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正义之治”的根本途径。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严格司法、不偏不倚的优良作风,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合法、合情、合理,确保每个案件都是弘扬和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范例,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唯有这样,才是人民法院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模范践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才能不辱使命,才能向党向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
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为人民司法宗旨。只有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始终把让人民群众“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的司法服务理念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在依法办好案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和司法成果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作用,扩大个案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力和引领力,使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深深植根于社会、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公正与公平。坚持司法公正,宏观上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微观上要在个案中体现出“‘人’的公正、‘案’的公正、‘法’的公正”。坚持司法保障公平,就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全力维护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在司法工作机制改革设计和个案审理之中,都要坚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制公平的公平保障理念,使人民法院成为撬动法治社会的得力支点。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