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2月10日,在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白景权同志当选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会后,白景权院长找一些同志谈话,讲了被选举后的感受,但讲得最多的是如何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监督,把全院的审判、执行和队伍建设工作继续向前推进。现将白院长的谈话内容进行整理,经本人审阅后予以印发,请全院干警引为重视,并在司法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从内心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
人民法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派出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法定原则,不是乐意不乐意的问题,而是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那么,怎样自觉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呢?对此,我有三点看法:
一、认清接受监督的重要性。在一定意义上讲,监督就是加深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透视一些相当级别的官员“出事”原因,就是从不愿意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开始败落的。接受监督则兴,不接受监督则亡,事物的辩证法就是如此,能违抗得了吗?
二、把握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一是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化。既要做好年度法院工作报告,又要注重专题工作报告和平时相关工作汇报;二是接受监督程序规范化。尤其是提请人事任免、内设机构调整变动等方面,严格依法办理;三是办理督导案件规范化。对人大督办或催办的案件,要引为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由院领导具体落实责任人,必须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三、注重接受监督的广泛性。要落实重大行动报告制度。对重大执法活动,事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既接受监督,又取得支持;要落实审判监督制度。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推进业务建设;要落实上门接受监督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与人大代表保持“零距离”联系,通报好法院工作情况,及时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的渠道进一步畅通和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