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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天赔偿162.65元

发布时间:2012-06-06 21:08:58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天赔偿162.65元

    作者:张先明 发布时间:2012-05-30 08:52:27

    最高人民法院5月29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

    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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