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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执行远程指挥监控 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25 15:08:12


    为进一步发挥执行远程指挥监控系统的网络功能优势, 规范我院执行行为,避免消板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确保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问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根据最高法院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远程指挥系统全面对接、全面联网、全面覆盖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执行远程指挥监控系统是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执行指挥平台、执行指挥车、执行单兵指挥系统及其他能够与指挥平台实时達接的音视频设备。

    第二条 执行指挥平台在工作时间应处于畅通状态,充分发挥现场指挥、上传下达、实时监控、异地调度、快速反应等功能 。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当全部配备执行单兵指挥仪。 每次外出执行时, 执行人员必须配戴并使用执行单兵指挥仪,确保执行行为全程记录、全程留痕。

    第四条 执行远程指挥监控系统应配备管理员,管理员应熟练掌握该系统所有设备的操作方法及远程指挥规范用语。管理员应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

    二、指挥平台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的,应当向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将本院外出执行的情况报告所属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六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执行人员在外出执行案件前应当作出执行预案。 对可能发生暴力抗拒执行及其他突发情况的, 执行人员应当提前会同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制定现场执行方案及应急预案, 并报告上一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必要时请求上一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予以支持。

    第七条 执行指挥平台值班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现场指挥、 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掌握本院外出执行情况,确保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设立工作时间值班电话和非工作时间紧急联系电话, 确保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24 小时通讯畅通。 工作时问值班电话由指挥平台值班人员负责, 非工作时问紧急联系电话由执行指挥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值班电话及紧急联系电话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认真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离岗,如遇突发事件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

    第十一条 执行远程指挥监控系统因系统维护、检修等原因暂时不能使用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报告, 并说明原因及关机时问 。

    三、 单兵指挥仪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执行单兵指挥仪应配备耳机、外置投像头、移动电源等相关輔助设备, 并能够与执行指挥平台进行实时联通。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使用执行单兵指挥仪对执行措施的全过程进行完整、 真实地记录。 执行人员未进行记录的,视为执行行为违规、违纪。

    第十四条 执行人员应熟练掌握单兵指挥仪使用方法,与指挥平台对话应符合全省法院执行指挥用语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除紧急情况外,执行人员利用执行单兵指挥仪对执行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记录时, 一般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活动全过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十六条 执行人员记录执行活动时,应当至少配备两台执行单兵指挥仪,确保多角度、全方位地记录执行过程。

    第十七条 执行人员在现场采取执行措施前,应当确认执行单兵指挥仪与本院执行指挥平台处于连通状态, 并随时报告执行现场情况。如遇无法達接等特殊情况,要通过执行单兵指挥仪存储的方式进行记录 。

    第十八条 执行活动结束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对记录的影像资料进行编辑整理, 并通过执行远程视频管理系统与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案件流程节点进行关联。

    第十九条 对执行单兵指挥仪记录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影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和存储,不得传播、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执行人员应规范使用、妥善保管执行单兵指挥仪及相关辅助设备, 单兵指挥仪的机体和数据卡不得擅自分离, 不得用执行单兵指挥仪从事与执行无关的工作 。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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