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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25 15:23:06


    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

    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其中财产查控在3日内完成,财产处置在3日内完成,款物发放在5日内完成,由综合调研组集中办理,以此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实施组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执行局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成立信访接待组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执行接待组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9、实行执行案件所有信息在法院系统内的共享,推进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二、关于执行局与立案、审判等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

    10、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行使;人民法庭可配合执行局参与案件的执行,但法庭本身不执结行驶执行权;罚金刑由执行局统一行驶执行权,刑事审判庭无执行权。

    11、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由执行异议组统一进行审理。

    人民法庭无审查及执行权。

    1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由执行异议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审理。

    13、强制清算的实施由执行局负责,强制清算中的实体争议由民事审判团队负责审理。

    14、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5、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团队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6、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团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团队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17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和非刑罚制裁措施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

    18、境外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由审判团队负责审查;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或者发出执行令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9、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由执行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应当通过另诉或者提起再审追加、变更的,由审判团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0、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对评估、拍卖、变卖所提异议由执行局审查。

    21、被执行人对国内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由执行局审查。

    22、立案、审判团队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23、立案、审判团队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除依法缺席判决等无法准确查明当事人身份和地址的情形外,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卷宗中载明送达地址。

    24、审判团队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25、对符合法定移送执行条件的法律文书,审判团队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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