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反映与诉讼有关的问题,并申请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的行为。信访参与人为信访人和接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一)有诉必理,有诉必立原则;(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审判严肃性并重的原则;(四)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五)法院协调配合与信访职能部门联系协同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依照法律、政策受理投诉,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度,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主要由信访接待员负责协调通知,信访值班的院领导、各业务庭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接待负责人。坚持和完善院领导接待制度,具体办法按《院领导信访接待制度》执行。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准则:(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国家法律。(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信访事务,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遗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信访接访人员工作职责:(一)处理来信、来访;(二)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三)协助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四)负责协调与当地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五)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定对策及处置方案;(六)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七)安排院领导接待事宜;(八)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八条 本院在立案庭设信访工作小组,负责安排、落实、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一)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商事、行政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四)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五)承办上级法院、县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信访来信署名院领导为收件人的信件由监察室登记,其他信访来信由信访接待室负责信访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一) 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拖延积压。(二) 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三) 直接办理。由信访接待室、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四) 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由相关业务庭接到转办方事项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调解信访接待室。(五)复信内容应严谨、准确,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后回复和上报。对院领导要结果的信访件,回复信访人后,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
第十一条 接待来访程序:(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2、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3、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或执行局;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有关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有关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4、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对一审审结未上诉、二审审结案件在六个月内的,通知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告知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单位处理;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8、对无理缠诉上访人的错误作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劝导、制止;9、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结合本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是根据信访处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来信来访的登记审查、分流处理、监督考核等环节进行协调的综合性管理。
第三条 涉诉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统一协调,并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原审责任制”的原则,各庭室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信访工作协调运作。
第四条 主审法官是处理诉讼案件来访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法官是处理执行案件来访的第一责任人。庭室负责人对本庭室信访工作负责,分管院领导对分管庭室的信访工作负责,院长对全院信访工作负责。
第二章 登记审查
第五条 登记审查是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审阅和文字记载的工作。本院的涉案信访登记审查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六条 登记审查的时间和内容。对信函的登记审查时间,一般是当日登记审查,最迟不超过2天时间。对来访的登记时间,均采用实时登记。
登记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信访人姓名、信访时间、住址、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交办机关、承办人、案号、案由、处理结果等。
登记要建立专门的书面台帐及电子台帐。
第七条 对不属于法院权限范围内解决的群众来信,立案庭登记后应将信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来信人,或将信件直接退回来信人并说明理由。
对不属于法院权限范围内解决的群众来访,立案庭登记后应耐心细致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遇依法应不予受理或慎重受理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汇报,并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法院进行汇报。
第三章 分流处理
第七条 分流处理是将信访事项分类转交给信访责任单位的一项程序工作。本院的涉诉信访分流处理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涉及案件立案方面事项的责任单位是立案庭,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涉及案件审理或执行方面事项的责任单位是负责案件审理或执行的业务庭室,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业务庭室对于转办的信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庭负责对转办的信件先行登记,根据信件反映的问题转交相关业务庭室。
(二)由庭室负责人审阅并指定信件处理的承办人。
(三)承办人根据信件所反映的情况作以下处理:案件正在本庭审理的,要及时告知信访人,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案件已经审结的,要耐心细致做好服判息诉及稳控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庭室对于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庭负责对来访人先行登记,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通知其涉及的业务庭室负责接待。
(二)来访人的接待工作首先由各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负责,经承办人接待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或承办人不在单位的,由庭室负责人接待处理。不能未经案件承办人或庭室负责人接待而直接找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接待处理。
(三)经承办人或庭室负责人接待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相关庭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对来访人所映的问题予以解决、答复。
(四)经院领导接待答复仍未能解决问题的,相关庭室应及时做好稳控和息访预案,如存在重大信访苗头的,应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
(五)院长接待来访人员,实行预约接待制度。由庭室部门负责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提出,并由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汇报。院长接访时,预约案件涉及的业务庭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应一并参加。
第十条 信访分流处理的时间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的信访由相关庭室在十五日内将回复材料交由立案庭转交信访人或相关部门。
(二)对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当日登记当日转处。相关庭室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书面办理结果交由院领导查阅后交由立案庭转交相关部门。
(三)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中有期限要求,按要求的期限办理;没有期限要求的,自收到信函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对突发性、群体性等异常来访事件,由立案庭负责首访接待,法警队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待问明情况后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然后根据来访所涉案件情况通知相关庭室负责处理。案件承办人及相关庭室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至事发现场,妥善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二条 对反映本院干警有违纪行为和违法办案的来信来访,由纪检监察部门组负责接待处理,并对上述接待处理情况做好笔录,归入干警廉政档案。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规定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案件承办人或各业务庭室未按规定对转办的信件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立案庭的。
(二)案件承办人或各业务庭室未按规定及时对来访当事人进行接待答复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作风简单粗暴,案件处理不当等造成当事人集体上访、越级上方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涉诉信访工作纳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