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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下的法院文化探讨

  发布时间:2012-11-16 16:21:36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子文化,法院文化不应仅仅停留在影响司法过程,也应通过司法过程取得在社会文化中的主导地位,引导社会意识形态,构建法治社会基础。

    □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审判大楼,而在于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发挥法院文化方法论工具价值,使法院精神对社会公众产生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文化所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最终建成法治社会。

    法院文化一词发祥于上世纪末,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后,一些法院院长在当时文化热的影响下借鉴已在中国本土蓬勃发展的企业文化概念,相继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关于文化建院的文章,并进行了实践探索。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后,法院文化作为专用名词开始在法院官方文件中出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此,法院文化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法院工作。

    法院文化的提出并非随心所欲的结果,它是在我国法院实践中孕育出来的一个新鲜词汇,是根据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产生的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事物。

    法院文化的内涵丰富,包括内在的法院精神理念和外在的文化表意符号,包括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包括法院管理文化、审判管理文化,包括对法院文化传统的挖掘和型构,以及借助法院文化的方法论工具价值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使法院文化成为社会文化的代表,并最终养成法治理念。

    法院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密切。19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弗里德曼首次使用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他认为,法律职业者形成的法律文化,应通过司法过程取得统治地位,倡导“法院是法律中的王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的司法主导型的法律价值理念。国内一些法律文化研究学者提出,应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出发阐释法律文化的内涵,并注重方法论法律文化研究。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子文化,法院文化不应仅仅停留在影响司法过程,也应通过司法过程取得在社会文化中的主导地位,引导社会意识形态,构建法治社会基础。在法院文化研究中,应努力发掘法院文化方法论工具价值,并应注重在对传统文化型构或转型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法院文化内涵。

    法院文化具有法官文化、审判文化的印记,法院文化必须以法官为中心、突出审判特色,不能脱离审判、疏远法官而盲从中国古代文人情结开展法院文化工作,改变法院文化就是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的观念。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法院群体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提炼出具有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但又不能仅仅限于从法官、审判的角度来理解法院文化,要在更广阔的社会视角下对法院文化进行探讨。

    第一,法院文化并不是“法院的文化”,而是“关于法院”的文化。

    在法学理论探讨中,法院文化被认为是法院所提倡的精神文化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规范文化和物质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不同个体有关法律和法院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等观念形态,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法院制度和器物等。在法院文化建设实践中,法院文化被认为是法院在审判和管理等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文化现象,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由此,有人将法院文化解读为“法院的文化”,法院之外没有法院文化。

    “法院的文化”必然将所有的法院工作都纳入法院文化的范畴,不仅包括与审判工作高度关联的法院精神、制度规范、审判言行及法院大楼、法庭设施等,还包括法院所开展的捐助扶贫、计划生育等工作,法院文化成了一个大箩筐。同时,将不是法院形成的文化成果但与法院高度关联的文化成就排除在法院文化的范畴外,造成法院之外无法院文化,比如社会民众对法院的期待、社会与法院的互动等被排除在法院文化范畴外的情形。

    法院文化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全社会在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法院文化的创建主体不应只是法官群体,不能将法院文化封闭在法院内。法院文化是整个社会关于法院的观念、看法及其关联载体,其核心内涵是“关于法院”的精神观念,而这种精神观念是法院群体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法院文化应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当前社会需要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法院文化实现法院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并在法治语境下努力勾画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图景。

    第二,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文化应是具有审判工作特点的文化形式,必须体现法官职业特征,审判文化、法官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但是,法院文化和审判文化、法官文化也不能等同视之,不能将法院文化限于为审判工作服务,不能将法院文化功能限于提高法官素质。

    审判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审判工作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物质载体。法院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部门,法院文化必然具有浓厚的审判特色,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差异:首先,法院文化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司法主导型的法治社会,审判文化以促进审判工作为目标。其次,法院文化的渊源非常丰富,整个社会“关于法院”的观念、看法及文化构建都是法院文化的渊源,包括审判工作及其他法院实践,还包括法院外的文化表达。审判文化则侧重于在审判工作实践中的提炼升华。最后,法院文化的创建主体是包括法院群体在内的全社会,而审判文化的主体更多的指向审判法官。

    法官文化是法官群体在审判实践中共同遵行的信念和价值观念,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管理和组织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影响和决定法官行为的一系列职业意识、理念等文化要素的综合体现。法官是法院之构成主体,主司法院审判职责,法官文化和法院文化之间联系密切。但是,二者依然存在显著差别。首先,法院文化比法官文化立意更高远,是全社会在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而来,而法官文化主要是依靠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长期积累而养成。其次,法院文化主要是立足于法院,以法院为场域构建法院文化,是“关于法院”的文化。法官文化是站在法官的角度,强调的是法官素质建设。

    第三,法院文化的重心在法院精神的淬炼,但外在的物质、行为等载体建设也不容忽视。法院文化的核心在于树立一种法院精神,提炼出一种价值、一种理想作为法院的追求,塑造法院的形象,其他所有外显的文化载体都要围绕这一核心内涵展开。

    文化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法院又是一个追求确定性、稳定性的组织机构,因此法院文化应该极其重视稳定性、连续性。一般来说,内在的精神内涵比外在的物质载体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内在的法院精神内涵是法院文化构成的基础部分,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从“关于法院”的各种思考和实践中提炼而来的具有法院特征的价值观念,主要包括法院精神、职业道德、价值目标、群体意识等,以维护法院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凝聚法院职业共同体的集体意识。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精神理念支撑的法院如何肩负起这一神圣职责。唯有法院文化内含的精神理念能通过司法过程引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构建法治社会基础。

    无形的价值理念的培育和养成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必须通过外在的物质、行为等载体来传递、来养成。通过法院建筑、法庭设施、法官行为等外在的文化表意符号来养成法院文化也需一番工夫,尤其在法院实践中,对无形的内在的精神内涵我们往往无从下手,而只能通过外在的行动建立起一整套表意系统,逐渐积累,养成文化的氛围。这种艰苦细致的具体工作,往往需要极大的智慧和辛劳,需要投入极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强调法院文化内在的精神内涵的同时,绝不能轻视这种努力。当然,作为表意法院文化的载体,应该具有与法院相关或者高度相关的文化特性。具体包括由审判礼仪、行为规范等所构成的行为文化,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在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院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所构成的制度文化。

    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反映法官素养的法官行为文化,这是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正如《从律师角度看法官素质》(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24日,第6版,法律之声)所言,有的法官法庭主持不知所云,有的法官庭审中心不在焉,有的法官对当事人、代理人无故发火,甚至有的法官当庭抽烟、打瞌睡等,都是现实中曾出现过的不良现象。如果法官缺乏法官修养,不遵循法官行为规范,损害法官职业形象,那么法院文化建设最起码的基础就会丧失,法院文化也将无从谈起。当事人希望什么样的法官,“社会”希望什么样的法官,这也许是我们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起点,也是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法院文化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包括法院群体在内的全社会在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套包括法院建筑、法庭设施等作为表意符号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法院文化是整个社会关于法院的观念、看法及其关联载体,其核心内涵是“关于法院”的精神理念。在法治社会里,社会公众往往将法院视为实现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义化身”之美誉。的确,法院的庄严与神圣可以通过巍峨挺拔的办公大楼体现出来,但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审判大楼,而在于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法院文化要体现审判色彩,以法官为本,但实现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的司法,实现公正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美好期望,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最重要的社会功能。

    当前法院文化与社会的认可程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化特质,发挥法院文化方法论工具价值,使法院精神对社会公众产生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文化所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最终建成法治社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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