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学生王东在父亲去世之后,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前几天,母亲因遭遇车祸生活不能自理。王东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外公外婆年龄太大无力抚养,现在,王东的叔叔和姨妈等亲属表示愿意担任其监护人,于是引发了争议。请问,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通则》及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因此,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法定的,除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的其他亲属,都属于第三顺位监护人。王东的亲属如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首先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再申请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