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这是县人民法院一直坚守的承诺。12月12日,随着一份《民事调解书》的送达,一起历时一年零八个月因涉诉上访引发的再审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04年10月30日,本县敖林西伯村委会主任何学文,在未与村党支部沟通,也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把保如浩特屯集体所有的330亩土地,以25年承包期,14.5万元承包费的合同约定,承包给了大庆市红岗区北二街的姜小兵。
合同签订后,何学文携部分承包费出走,加剧了广大村民的不满。认为土地承包出去了,可村委会、村民啥也没得到。这个合同不能生效。于是,以包鹏祥为负责人的村委会,向胡吉吐莫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姜小兵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经法庭调解,将承包期调整为16年,其他条款不变。但是,以胡志民、张士横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村民认为,这个调解协议还是没有从根本上使集体或村民受益,不能接受。便组织一些村民,多次到县人民法院,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政府及大庆市人民政府上访,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由村民自主经营。
同年6月10日,本院院长依据村委会提出的再审申请,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院审判监督庭3名法官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原村委会主任何学文与姜小兵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在实体上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可合同效力,但应作适当调整,以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本着这一思路,院主管领导带着合议庭成员先后九赴敖林西伯村,分别或面对面做原告和被告过细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共识:即原敖林西伯村民委员会与姜小兵签订的《耕地使用权经营合同》继续履行;承包的土地面积、承包期不变;姜小兵向村委会增补5万元承包费,一次性给付;村民上访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姜小兵酌情支付,村民委员会表示认可。
此案经调解结案,村民代表满意,村民委员会满意,乡政府满意,承包人满意,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满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