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1月4日,我与朋友一起去某饭店吃饭。就餐期间,将自己的包放在自己餐桌的空位上。等到结帐时,却发现包不翼而飞了。我问服务员,服务员说不知道。我又找到饭店的老板,老板却说,在饭店的墙壁上已经明确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饭店已经尽到了提醒顾客的义务,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在饭店就餐时将包丢失的,饭店就不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经营者都得无条件地为顾客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你与朋友在就餐时,也没有要求饭店的工作人员保管物品,而是将包放在餐桌的空位上,另外饭店也有“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识,所以应视为该饭店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无过错,当然也就不承担责任。况且,在饭店就餐期间,该饭店提供的服务并没有对你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直接的伤害,如果让饭店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因为丢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你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