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12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组成一个合议庭,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的参与下,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进行了“实战”演练,达到了预期效果。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其中,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条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处亮点。如何在刑事审判中把它落到实处,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摆在刑事审判人员面前的一项光荣任务。
据此,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绍国同志,一方面组织干警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原文,在与原《刑事诉讼法》相对照基础上,重点了解、掌握“新”的规定节点及立法本义;另一方面与县检察机关协商沟通,提出了互相支持、分步推进、尽快适应的学习实践思路,得到理解赞同。
通过系统的学习讨论和主要环节演练,使大多数法官认识到: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是对证据的开示作了合理的扬弃,符合我国国情和所奉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必将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效率,保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