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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12 20:00:41


    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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