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状告乔丹体育的法律探析
2012年06月03日19:37 东方法眼 林京琨
核心提示:本案乃属涉外民事案件当属无疑,但是姓名权的属性确定亦将影响到法律上的适用。
据媒体报道,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已经宣布受理,因本文未亲见本案的原始案件材料,故并无意来案件的后果走向予以评价或预测,再者原被告双方均有专业人士来处理,更何况司法机关方面亦会居中依法律和事实予以审理。
不过仍然首先预设,假若本文通过媒体所索的信息全部属实;除此之外,本案透视的若干信息若作相关的法律探析,还是值得观察的。
一、姓名权的涵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一般认为,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1月9日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对公民姓名的确定性稳定性亦作了明确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依法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姓名权属性的察析。
本案乃为涉外民事案中姓名权纠纷。姓名权的属性上,何以定性?应属一个多方激辩的问题。固然一般认为,姓名权本质是人格权已有定论。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姓名权的本质又已然超出了仅仅体现为人格权的狭隘范畴,当如本案中公众性姓名的商业利用被赋予了一定的经济内涵,使姓名权本身内涵滑向了财产权属性的评价。从而,本案形成并提出了高达据说是500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额。
在理论界探讨方面,存在姓名权定性分歧实属正常不过的现象。
比如有(1)姓名权为所有权说。德国学者魏尔德(Wiarda)认为,姓名权如所有权一样可以对抗第三人,并附有任意行使的权能,所以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在法国,据记载,在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司法部门在判例中将姓名视为公民的所有权,认为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
又有(2)姓名权为无形财产权说。1870年,法国学者莫勒特在一本关于版权和工业版权的著作中论及人格权。1877年,德国学者加雷斯提出人格权的概念,但他把名誉、姓名、个人按其意愿安排生活的权利等划归知识产权。德国学者斯陶伯认为,姓名权无有形的标的,仅在某种情况下可发生经济上的价值,并可以对此进行处分,故为无形财产权。1907年柯尔勒在其著作中认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属于著作权的内容。
本案索赔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一个姓名权案件来说,标的金额算是比较高了。一般而言,原告方在确定诉求金额的时候可能会参考被告方因其侵害行为而获利的金额来拟定。但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等关于姓名权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姓名权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做出规定。对于姓名权的属性亦未能完善,至于索赔额那更是在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比重较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本条文置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之下,从此管窥之,对姓名权倾向于人身权,人身性属性浓厚,财产性属性认知未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之下的第120条规定,姓名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观之,姓名权的法律救济上又赋予了当事人财产索赔的权利,使姓名权的内涵得以丰富。
三、法律适用。
本案乃属涉外民事案件当属无疑,但是姓名权的属性确定亦将影响到法律上的适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根据此条规定,本案存在适用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可能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由此条来看,本案亦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原被告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然,在某种元素的促进,诸夫发挥应有之勇之智之谋,着力研判确定适用的法律,应不为何难事。
四、本案的弦外之音--积极的正面意义。
然而,本案或许推动姓名权在民事权利保护和财产意识的持续增强上,颇具积极的正面意义。
对于不仅仅知道精算成本以获最大化利润的企业家而言,尤其从本案得知,姓名权不仅于公民具有财产性补偿赔偿的救济保护方式,对企业而言,同样得以了如此平等的确定,并赋予了企业本身在企业姓名权侵害时请求财产性赔偿的司法救济方式来丰富企业利润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2款和第99条第2款等之规定,为上述姓名权财产内涵的丰富增强提供了国家态度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