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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化的落地与生长

发布时间:2012-06-08 11:45:03


    在法院文化的话语体系中,法院文化与司法文化并未有明确的区分,很多人认为法院文化即司法文化,也有人只提法院文化而不识司法文化,更多的是未意识到两种文化的分野实际决定着法院文化的品性和生长。根据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普遍观点及实际,一般认为法院文化即为法院的文化。判断标准有两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为法院,二是内容要素为文化。英国迪亚斯等很多西方法哲学家强调法哲学研究对象中“法律的”(of law)与“关于法律的”(about law)的区别,并认为后者更需要哲学思考。这在西方法哲学发展史得到印证,从洛克、孟德思鸠等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对人与法关系的阐释,到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学术观点,都是围绕“关于法律”的主线研究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法哲学研究对象的划分方法给法院文化的启示是,也应有“法院的文化”和“关于法院的文化”之分。

    司法文化的解释

    只有将“关于法院”的文化——司法文化,与通常理解的“法院的文化”区别开来,使之保持相对独立性,司法文化才能得以落地生长。司法文化是以政法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司法公正、文明等本质属性为依托,以法官为主体,以司法过程为载体,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文化形态。司法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高级生态或者说是先进的法院文化,或者说是法院文化的核心竞争力,是法院文化不同于其他公共文化的大要所在。先进法院文化的根基,在法官群体知识、方法、伦理、情怀的统一,体现为对司法规律的深刻认知和司法进步方向的高度认同,这种认同和统一见于司法文化。从外在表现和内在精神看,司法文化可以分解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外在的司法过程文化。司法过程的中立、严谨、规范、专业品性,是司法独有的文化品质,正是西塞罗所言“寻求正义,就诉诸法律”的生动诠释。司法过程的主体是法官,对象是案件,因此,司法过程文化的结构可分为与裁判者相关的文化、与案件相关的文化。与裁判者相关的文化,又包括裁判者的语言文化、行为文化、裁判方法的文化以及裁判者同诉讼活动参与人沟通的文化。比如,法言法语及诉讼活动用语的规范与修辞,折射出现代司法的文明和专业;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主持庭审的调度有序,居中裁判的不偏不倚,司法仪态的庄重文明,体现着信守法官行为规范的自觉,形成司法行为文化的主要内容;利益衡量等裁判方法透露出的司法智慧是一种文化,如同庞德所言的“使最大多数的利益或最重要的利益有效果,同时使整体利益清单中其他利益的牺牲降到最低”;辩法析理的和谐与规则之治的理想,代表有所不同但又内在联系的裁判指导思想,还涉及司法文化与法治文化、社会文化等其他文化形态的关系问题。与案件相关的文化,包括诉讼程序制度文化、裁判文书中的文化等。比如,诉讼制度文化是以规范案件运行为基点的,无论是弘扬大众化特点的广场化司法,还是强调程序庄严和诉讼对抗的剧场化司法,背后均渗透着不同理念的司法文化;裁判文书的形式统一、不擅变通,也折射着一种严谨的司法文化。

    第二个层次是内在的司法精神文化。司法精神文化,体现为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理念。政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精神文化的本质内容,是司法文化的精髓和灵魂。首先看忠诚。“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底线。法官的忠诚集中体现为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规律的坚守。宪法赋予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就是为了保障法院和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敢于坚守底线,遵循规律,对违法、失范和不道德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接着看为民。法治的终极目的是对人的关怀,先进的司法文化是在浓厚人文背景下对人的存在、人的价值、人的表现的深刻体认,目的是为了人更好的价值实现和进步发展,为民价值观显然与人文司法、人本司法的文化理念有着深刻联系。然后看公正。从核心价值观和文化的视角看公正,主要是公正观的问题。法哲先贤对公正、正义有很多论述,从自然正义到法律正义,从个案公正到司法公正,公正是人类文明的亘古追求,落脚到司法就是以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文化素养的法官更易从文化中形成内心准则,是非判断标准也更容易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也更容易将社会公认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信条、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最后看廉洁。廉政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涵。司法廉政文化主要包括司法伦理文化、“零容忍”廉政文化、约束限制与激励引领并重的司法廉洁制度文化等。在廉政文化的滋润下,法官更易悟得“礼义廉耻”的传统道德精髓,也更能知晓康德最敬畏的“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的真义,法官的精神家园就会得以充盈,法官良知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孕育、生长和成熟。

    法院的文化和关于法院的文化即司法文化代表了法院文化建设两种境界,或者说法院文化建设应当采取两分法。无论是两种境界还是两分法,都为司法发展所需。强调司法文化,决非贬损正在生动开展的形式各样的法院文化活动,只是意在提示不可重形式轻内涵、重表层轻思想,而使法院文化失去深厚的文化认同和传承。

    司法文化的会通

    上世纪40年代朱自清先生在担任清华大学文学院院长时曾教导学子应古今会通、中西会通、文理会通。借用朱自清先生的智慧,司法文化也应有“三会通”。

    首当古今会通。儒家的内圣外王、克己复礼影响了数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国学热中,以儒家经典为核心的国学更是成为超越年龄、行业和知识背景的普遍哲学。“听讼吾犹人也,必使其无讼乎”所代表的无讼观等儒学司法思想对司法的影响愈发强大。浩瀚文化思想史里,儒家文化并非中华传统文化全部,还有很多文化思想可为当代司法所用。以先秦和清末这两个文化思想高度繁荣时期为例,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主张,具有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对司法而言,“道”即为司法客观规律,一切司法活动均应遵循司法规律;墨家“兼爱非攻”流露出深厚人文关怀理念,对塑造当代人文司法不无启示。又如清末以降,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变法思潮,梁启超先生“法治主义为当世中国唯一救世之主义”的喟叹,钱穆、冯友兰、梁漱溟等新儒学大师主张的“在对中国传统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对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西方文化的吸纳和会通”,都有很多有益因素可资当代司法文化借鉴传承。当然,不可对包括传统法律文化在内的传统文化盲目崇拜,断不能传统文化稍有热度就国粹主义复古,把在五四运动中曾被批得体无完肤的一些东西奉为不二经典。中华传统法律思想含有大量与法治精神不符的糟粕,就连与现代法治最形似的法家思想也是专制产物,没有理由不加批判地继承已经被时代和历史遗弃的东西。如果认为“和合”、“无讼”是天经地义,早深植于民,而虚化司法的裁判功能,忽视正义主要还是由法律实现,就可能与规则之治渐行渐远。

    次当中西会通。西方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会通司法文化经脉,需要读懂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两部法律思想史。从柏拉图与亚里思多德关于最好的一人之治与法律之治谁优谁劣的争论,到古典自然法学派对人性善恶及正义的理解,以及霍姆斯大法官奠定的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等等,法哲先贤的思考往往可以穿越时空。将相近时代的中西法律思想作一对比,会发现也存有不同程度的会通。比如,人的善恶二性是古今中西哲学思想家共同关心的话题,古典自然法学派倾向于人性善的观点与儒家传统的性本善是相通的,柏拉图的早期观点类似于儒家的德主刑辅。这些法律思想虽然离我们看似遥远,却能对司法行为有所启迪。孟德思鸠在《论法的精神》所讲的“法学社会的各种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以及庞德社会利益学说主张的“法是一种社会工程”,对我们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统一也有所启示。

    再当文理会通。此处文理会通,意指司法文化专与博的关系。司法是社会的司法,司法现象与社会现象环环相扣,司法问题与社会问题处处交织,只知法其实不识法,法理常在法外。放眼看法律之外的思维方式,无疑给法官提供了思考的新天地,这个“广角镜”下也更能折射出司法的时代寓意与现实反映。再看法官的素养提升,以往着重的是专精,这由司法的专业性决定,无可厚非,且需更专更精。对于法官的培训和学习,除了专业化训练,还应把文化素养的提升作为法官素质工程的高端内容,建立一种以思考和研习为导向的有文化内涵的培育模式。一个途径是引导、鼓励法官学会思考。法院应是善于思考的机构,法官应是善于思考的人群,法官应试着学会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理解法律,或者说有一种以司法之眼观社会文化之象的责任和技巧。另一个途径是发挥法院学术研习的作用,把一段历史时期的法院改革发展成果、先进司法文化通过先进研究成果表现并固化下来,根植于广大法官的思想言行中,最终使得司法文化的传承表现为法官信仰法治的过程、法院科学发展的过程、司法权威形成的过程。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文章出处:文章出处: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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