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房东悄悄卖房租客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9-04-26 09:1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性质,该债权的行使条件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有阶段限制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仅能发生在买卖过程中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而非房屋买卖的整个过程中。若买受人系善意且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丧失。本案中,被告汪某履行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手续,且为善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租客陈某的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