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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如何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9-04-29 09:37:16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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