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作者:冯昊洋 发布时间:2012-12-23 21:52:15
问: 您好,我在2009年2月和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预定3月份交货,我按约定交付货物后刘某一直没有支付货款。我在2012年5月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诉讼,听朋友说如果超出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予受理,是这样么?
答:您好,对于您的对法律知识的关注表示十分的支持,但是在这方面的掌握来说应该多查找一些准确的依据,而不是听说。针对您说的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理解的。对于您的案件法院是不能以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的。
根据《民诉意见》153条所述: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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