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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事人妻子代签传票,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可以进行缺席宣判么?

  发布时间:2012-12-23 22:03:54


问:一朋友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8万元,法庭适用了普通程序审理并向我们二人送达出庭传票,因为被告宋某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宋某并没有到庭,这会影响案件的结果么?

答:不会影响您案件的实质结果的。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由其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在这里宋某的妻子已经签收,则视为宋某已经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宣判。

    在这个案件中,宋某未出庭,没有正当理由,宋某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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