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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情形下,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2-12-24 10:39:41


根据《物权法》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去他物权,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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