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2-12-24 10:52:25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