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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有损害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2-12-24 11:02:37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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