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并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9-05-28 11:03:04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责任编辑:第一审判团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