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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风险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5-28 11:20:14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第一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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