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标的物的检验应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19-05-28 11:23:11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责任编辑:第一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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