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摘要
位于正文之前,其格式一般是列出裁判文书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并加以适当解释,也有的先提炼案件事实,进而直接阐明法院态度,后者多出现于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如《公报》2007年第11期刊登的“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其裁判摘要就直接针对涉案情形说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而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文。
裁判摘要应如何准确概括?《公报》案例来自实践,当然具有真实性,而从案例发布规范化的角度,对案例加以裁剪和提炼,无疑也得到认可,但这必须有一个限度,涉及到原裁判的根本认识问题,不容擅加修改,对裁判规则的归纳,也应符合原意。因为“摘要”的目的是方便读者阅读和查询,概括的是案件最为核心的内容,所以尤其不能有偏差。应尽量保持与裁判文书一致(尤其是涉及法律条文的适用,更要严格遵循原文的意思)。现有“裁判摘要”在性质上并非判例法国家案例中介绍案件事实与审理状况的“摘要”(Syllabus),而应与出版者就案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与相关资料整理出的“要旨”(Headnote)相似。
二、正文
《公报》案例正文一般遵循裁判文书格式,依序为原被告名称和基本情况、原告诉称以及相应的证据、被告辩称及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的法律观点、裁判结论,如案件经过二审(再审)等程序,则还将有二审(再审)中的同样内容。尤其要强调的是,在列出表明法院法律观点的“法院认为”之前,会整理形成该案的“争议焦点”,这已成为当前《公报》案例的一个惯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