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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回避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2-12-21 14:05:54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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