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情形
作者:孙玉虹 发布时间:2012-12-20 14:15:4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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