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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上诉不加刑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0 15:31:0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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