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行政办事处有没有权处理土地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6 10:31:33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土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而行政办事处是办理行政事务的地方,不具有处理土地纠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