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投资理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把目光投向了收藏品市场。然而,收藏品市场的杠杆性也相伴着较高的风险性,尤其是在金银类制品的收藏上还存在着产品纯度和真伪等问题引发的风险。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欲拿纯银做礼品 怎料产品为镀银
时值中秋,正惆怅不知该准备些什么作为中秋节礼品的张女士经邻居介绍得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售“银元大系”产品。于是张女士于2012年8月16日来到该公司询问“银元大系”产品情况。最终张女士与该公司商定了每套6000元的购买价格,并在当天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及经理向张女士承诺其所购买的产品“含银99%”,并在发票上注明了含银量。
2012年8月21日,张女士将刚刚购买的9套“银元大系”产品送到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制品表面镀银,内部基体成分为铜和锌。即张女士所购买的注明含银量为99%的银币只是镀银制品。就此张女士认为,商家将镀银制品当做纯银制品出售给自己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一纸诉状将出售该产品的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商家无信成被告 不认欺诈拒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张女士在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镀银制品和纯银制品在被告公司均有销售,二者价格相差悬殊。纯银制品的市场单价是公开透明的,是一般消费者应该掌握的常识。原告张女士在购买时主动要求购买镀银产品,为了送礼用还选择了纯银产品的包装。因此,被告公司在向原告张女士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不应该进行赔偿。
商家构成欺诈 消费者终获双倍赔偿
法官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张女士在被告公司处购买9套银元大系产品,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公司交付了产品并出具了订金收据及专用发票,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被告公司在给原告出具的订金收据和发票上均注明含银99%,但后来经检测机构的检测,证明该产品为镀银制品。鉴于产品成分与订金收据、发票上的记载严重不符,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的一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张女士五万四千元货款,并赔偿张女士五万四千元。原告因检测产品而支付的检测费用二百元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经营者欺诈行为产生的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双倍赔偿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但是这种赔偿在适用中也存在问题,一方面,双倍赔偿的要求需要消费者主动提出,如果消费者不主动提出则视为放弃双倍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与经营者相比在实力上有很大的悬殊,维权之路相当艰难。
就上述案件来说,关于工艺品、收藏品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应界定为生活消费。消费者对于工艺品和收藏品的购买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因此,在消费者投资工艺品和收藏品受到欺诈时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关双倍赔偿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条所说的“生活消费”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只要不是为了生产消费而进行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为生活消费。在案件的审理中,因双方均知晓原告张女士购买该商品的目的是送礼,被告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的购买行为系投资行为,并非生活消费,故法院认定适用消保法的规定。就整个消费者群体而言,与经营者相比,通常欠缺交易经验、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如果在界定消费行为时做出缩小解释,无疑会使消费者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相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