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改名条件和材料
发布时间:2019-10-08 10:58:59
改名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改名材料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正本与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
注: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责任编辑:第三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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