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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改名条件和材料

发布时间:2019-10-08 10:58:59


    改名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改名材料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正本与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

    注: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责任编辑:第三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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