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书面合同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与动产质押典当不同,动产质押典当一般只需开具当票,不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不仅要开具当票,还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二)履行合同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货单质押典当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典当行之日起生效。但以其他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质押合同需要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后,质押合同才能生效。
(三)办理背书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户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典当的,当户和典当行应当办理背书手续。
(四)约定第三人提存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典当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典当行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当户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当金或者向与典当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典当的,股票典当后,不得转让。但经当户和典当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当户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行提前偿还当金或者向与典当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典当后,当户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当户和典当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当户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典当行提前偿还当金或者与典当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