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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10-21 10:20:29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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