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补偿金的问题,因为邹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工厂拖欠工资的事实,所以,对于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关于拒付加班费补偿金,邹女士在工厂工作的10个月中,明知部分月份中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且按产量领取劳动报酬却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时间及产量工资计算方式是协商一致的,工厂不存在拒付邹女士加班费的主观恶意,所以,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拒付加班费补偿金的请求,也应该得不到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邹女士在工厂放假后自行离职,邹女士也没有举证证明她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而离职,所以,对于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请求,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邹女士的诉求得不出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出现拖欠工资、提成、补助、奖金等情况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