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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11-28 15:21:32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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