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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的规定不负责任如何才能生效?

  发布时间:2013-01-14 14:36:04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承建合同,合同条文里面已明确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合同已签订完毕,一式二份,且有证明人,现问: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生意外伤害,甲方需不需要负责任.若不负责任,所依法律条款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说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确定两个问题

    1、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承建合同,如果该工程是合法建筑,乙方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合法有效。

    2、合同条文里面已明确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合同已签订完毕,一式二份,且有证明人,

    乙方是承揽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施工中的事故责任自己独立承担无疑。

    现问: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生意外伤害,甲方需不需要负责任.若不负责任,所依法律条款是什么?

    甲方不负责任。

    合同法规定——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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