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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房产可以继承吗?

  发布时间:2013-01-14 15:07:11


    邻居张某与王某结婚生育一女一子,结婚十年后二人离婚,其子判与男方张某名下,其女判与女方王某名下,由于由于张某经济能力有限,其子一直也是随母亲王某生活,王某此后拉扯两个孩子也没有再婚。张某也没有再婚,二十年后张某暴病死亡,三十年来其子女一直和张某没有联系,去世后张某留有房产一座,被张某其两个妹妹霸占。想问由女方王某抚养的一对子女,能否起诉其两个姑姑,并继承其遗产?

    您好:提出的问题应该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您提出的问题中,张某有子女各一人,其子女属于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应由张某的子女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可能继承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7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48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本案例中,张某子女并没有放弃继承张某其父亲的遗产,所以张某的子女仍未其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张某的妹妹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张某的两个妹妹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向张某的子女返还房屋;张某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包括房屋),张某的妹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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