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13-01-14 15:39:36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以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受害人自身造成的;

    (3)完全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