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作者:许凤玖 发布时间:2013-01-14 15:39:36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以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受害人自身造成的;
(3)完全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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