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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福利院儿童应办理哪些手续

  发布时间:2020-01-13 09:47:4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儿童离开福利院的,福利院要查实相关的材料,确定儿童符合离院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

(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四)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五)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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