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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任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0-03-30 10:32:13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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