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根据刑诉法哪一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4 09:20:50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意见后,应当审查,对不属于立案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属于其他部门立案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研究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