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 | 520,这些法律小知识不能错过…… 发布时间:2020-05-20 15:48:42
今天,又收到一大波狗粮,
网友自创情人节——
520正式进入……
爱情的归宿是婚姻
无论是恋爱、结婚还是分别、离婚
每个与爱结合,与爱分离的过程
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今天,小编为您搜寻相关法律小tips
@所有人,请查收

Tip1情人互赠的礼物,分手如何处置呢?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承诺”赠予。
恋爱期间,一方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予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予之前,赠予方可以撤销赠予。
4、恋爱期间转账“520”、“1314”
恋爱期间,忘了买礼物,转账520元,转账1314元,发个红包以表达感情。然而所涉及的红包或者转账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大多数人在恋爱的时候都不会在意,但双方分手后却经常会因为这些款项的性质发生纠纷。要判定是借款还是赠予,红包的性质很重要。比如,情侣间转账999元和1000元的性质就大不相同,虽然只差了1元钱,但前者可能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整额借贷习惯,往往会被法院认为是赠予,而后者则更大可能被认为是借款。在司法实践中,类似“520”“1314”“999”这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和微信红包,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赠予而非借款。
Tip2 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
恋爱期间购置房产不仅涉及到出资问题,也涉及到购房资格使用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公民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协议主张对房屋的权利。
否则,一旦出资被认定为债权,不仅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甚至可能丧失房产增值收益,在房价波动时“被出局”。
Tip3送出去的彩礼还能拿回去吗?
恋爱期间赠予“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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