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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犯有政治权利吗

发布时间:2020-06-02 15:33:25


    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并不当然地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刑的机关为公安机关,管制本身并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由审判机关在判决时予以确定。但《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能否行使上述政治权利,取决于执行机关是否批准。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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