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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无缝对接 刑事处罚有效执行

发布时间:2020-06-05 16:05:03





    5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我院在受案当天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次犯罪系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查,刘某某曾于2014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具有同类刑事犯罪且有吸食毒品、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各种劣迹,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社会危害性较大。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的刑事拘留期限临届满,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向看守所投送存在困难,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其再次发生危险社会的行为,保障判决刑罚及时有效执行,我院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前往林甸县看守所,对被告人刘某某决定适用逮捕措施。

    五日后,第五审判法庭,随着审判员法槌敲响,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法官与被告人“隔空对话”,使庭审问答实现“面对面”交流,最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服法,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深深悔意。

    此次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共历时6天,高效快速地审判克服了疫情期间对被告人的投送困难,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官说法

    酒驾是长期以来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之一,自醉驾入刑以来,执法、司法部门对酒驾的监管和判处力度不断加大,但总有人心存侥幸,酒驾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归根到底是没有意识到酒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从根本上杜绝酒驾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要靠民众自觉守法。炎炎夏日即将到来,在开怀畅饮后,杜绝酒后驾车,避免心存侥幸,亲友之间应劝止酒后驾车行为,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请遵守交通法规,不要触碰法律底线,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代价太昂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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