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多次醉驾 屡教不改!后果是…… 发布时间:2020-06-18 09:12:15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一点常识大家早已耳熟能详
但总有个别驾驶人
不顾自身和他人的安危 心怀侥幸
居然再次醉驾上路!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轿车,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1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5月23日,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1.1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另查明,刘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刘某某有同类刑事犯罪且各种劣迹,包括吸食毒品、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
杜尔伯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有同类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酒驾是长期以来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之一,自醉驾入刑以来,执法、司法部门对酒驾的监管和判处力度不断加大,但总有人心存侥幸,酒驾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归根到底是没有意识到酒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从根本上杜绝酒驾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要靠民众自觉守法。炎炎夏日即将到来,在开怀畅饮后,杜绝酒后驾车,避免心存侥幸,亲友之间应劝止酒后驾车行为,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请遵守交通法规,不要触碰法律底线,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代价太昂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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