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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孙某某集资诈骗案
商某,女,39岁,原系中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
孙某某,男,44岁,原系中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
2014年2月,商某与孙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中世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吉林市、大庆市开设多家分公司。在没有取得吸收公众存款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召开理财会等形式对外宣传“中世宝”等理财产品,以年利率8%-14.8%高额利息为诱饵,假借P2P投资理财模式,向1182名投资人非法集资151 078 684.02元,案发时尚有747名被害人投资款83 783 004.48元未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包装,虚构借款人,骗取他人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与商某、孙某某构成的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商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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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褚某某集资诈骗案
常某某,男,41岁,原大庆市金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新安县人。
褚某某,男,35岁,原系大庆市金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河南省新安县人。
常某某于2014年7月8日注册成立大庆金宫玉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褚某某负责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在未取得银监会金融许可证、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在大庆电视台、公交车、长寿养生报上发布广告,在大庆晚报夹带宣传单,在阳光商都、香榭丽购物广场、铁人广场等地发布传单,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向广西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宫钰行珠宝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投资为名,以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269名被害人投资36 159 570元,造成损失24 132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某、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庆金宫玉公司是发改委审批、黑龙江省政府批准、省工商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的省级资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采取印发传单、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虚假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认定常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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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集资诈骗案
于某,女,48岁,原系大庆鼎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至11月,于某隐瞒其经营的鼎泰集团严重亏损,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债务的事实,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员工借款度过难关为理由向员工非法集资,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支付30%的利息。于某通过此方式非法集资243万元,集资款项被其用来偿还个人欠款及公司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隐瞒公司因严重亏损无法正常经营的真相,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于某构成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