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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擦亮眼!非法集资可能就在身边(三)

发布时间:2020-06-23 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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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男,38岁,原系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

    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李某某成立“首席公司会员管理平台”网站,在网站上出售“虚拟金币”,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07 353元。2015年5月,其注册成立北京佰达商贸有限公司。同年8月,李某某以该公司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Q版上市的名义出售股权,吸收存款人民币625 000元。2015年5月,李某某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在大庆万达广场举办大庆分公司成立大会,募集人民币1 690 000元。2015年6月,李某某注册成立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网上投资平台,吸引投资102 500元。2015年6月,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吸收存款940 000元。李某某共非法吸收42人投资3 964 853元,用于支付利息、运营费用、开办超市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同时从事股权投资,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8

    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申某某,男,32岁,无职业,河南省洛阳市人。

    2015年5月至6月,申某某在明知大庆市聚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获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财务总监身份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管理,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的理财项目,以年14.6%到18%的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签订《投资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40余人投资额3 277 000元,损失金额3 233 5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某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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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某,男,36岁,原系大庆市盛祥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洛阳市人。

    2014年7月,李某某成立大庆市盛祥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招募业务员,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进行宣传,承诺投资还本并获得高额利息,吸收投资1 01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某非法吸收存款的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各集资人,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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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某合同诈骗案

    鲍某,女,43岁,原系大庆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凤阳门市部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2013年8月至12月,鲍某利用其经营大庆中国国际旅行社凤阳门市部之机,虚构其出境游业绩好,得到相关旅行社奖励的免费境外游名额事实,以旅行社名义收取多人归国保证金1 550 000元,用于偿还其所欠外债以及个人经营活动。案发前尚有1 230 000元未能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鲍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诈骗款已经归还,酌定从轻处罚。认定鲍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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