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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种特殊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8-24 15:34:44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中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虚假广告中的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明星代言的某些食品出现了问题,明星也要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3、出租人的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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