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作者:王丽杰 发布时间:2013-01-17 10:32:29
问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答: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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